《杭州市创新链产业链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座谈会及书面征求意见整理 2014-2-20 1. 一个项目中,某一个子项目完不成导致整个项目不能完成技术经济指标如何处理? 建议:项目牵头单位和子项目承担单位一同被记录诚信不良记录,并予以通报处理。 本条建议予以采纳。 2. 因市科技经费通过牵头单位拨转到各子项目承担单位,各子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对于该子项目的配套经费的时间不好掌握,因此在配套时间节点上会出现问题。 本条建议涉及经费拨转,建议计财处在下达经费文件时予以考虑。 建议市科委与市财政局下达文件时明确各子项目的经费资助额和要求配套经费比例,便于区科技局与区财政沟通落实配套经费。 本条建议合理予以采纳。 3. 产业链的项目至少要几家单位合作? 跨地区项目如何推荐? 建议:在项目征集指南中予以明确产业链项目的申报条件,在推荐产业链项目是所有子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必须要出具承诺意见。 本条建议涉及项目征集时对企业条件要求,建议计财处在发布项目征集指南时予以明确。 4. 子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给子项目进行配套经费,而牵头单位在另外一个区,税收产生也在牵头单位相应的区,存在经费配套的合理性问题。 本条建议涉及项目征集时对企业条件要求,建议计财处在发布项目征集指南时予以明确,项目推荐的配套承诺。 5. 产业链创新链项目与高校之间的合作如何处理?子项目承担单位为高校,如何落实高校的项目配套经费? 《管理办法》第八条“项目经费管理”,其中“经费根据各项目承担单位研发投入比例进行分配”,这对于一些高校来说,由于自身没有投入但承担了部分项目研究任务,该如何分配资助经费带来矛盾,而且区级资金配套也成问题,还有高校怎么解决“验收合格后拨付的20%经费”,因为之前需要用自筹经费作为抵充,否则项目经费审计就存在问题。除非在项目申报时已规定自身没有投入的单位不得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可列为承担单位的产学研合作单位。但实际上,在首批立项项目的承担单位中,高校也是项目承担单位之一。 本条建议予以采纳:原则上高校不作为子项目承担单位,但是可以作为总或者项目的产学研合作单位,合作经费可以从自筹经费里列支。 6. 产业链创新链各子项目的承担单位因所属区域不同,各区、县(市)对于项目的经费配套落实不一样,各子项目承担单位之间可能相互商量好来套取配套落实比较好的区县的配套经费。 建议:是否在子项目的投入经费和配套经费的上限和下限予以规定? 7. 自动化院:项目实施协调管理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小组成员、专家组成员的例会,是否项目承担单位之间的协调会也在管理办法中予以规定。 项目承担单位之间的协调会属于项目执行过程中的细节问题,项目承担单位可根据项目执行的需要定期不定期的进行协调沟通,因此本条建议不予采纳。 8.士兰微:建议本办法第六条"协调例会制度"中"项目实施协调管理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小组成员、专家组成员和项目承担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例会"改成"项目实施协调管理小组每半年召开一次由小组成员、专家组成员和项目承担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例会"。 本条建议与市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精神违背,不予以采纳。 9. 第九条第2小项,原文为"项目经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审计合格后,协调小组组织专家对各子项目进行验收。"建议由项目牵头单位与专家小组共同对各子项目进行验收。 本条建议有助于项目牵头单位对子项目的管理,建议合理予以采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