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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材料的审查

2013-8-28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该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有关驰名商标保护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查:
对认为属于第一种规定情形的案件,应当自收到该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商标局;
对认为不属于该情形的案件,应当将有关材料退回原受案机关,由其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对案件的审查 处理决定